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同其他稅種一樣,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仍應以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率為籌劃的重點。但由于個人所得稅的特殊性,計稅依據與稅率的籌劃一般均交叉在一起。 納稅人身份的納稅籌劃 個人所得稅根據納稅人的住所和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對兩種納稅人的稅收政策不同,因此納稅人應該把握這一尺度,合法籌劃納稅。 一位美國工程師受雇于美國總公司,從1995年10月起到中國境內的分公司幫助籌建某工程。1996年度內曾離境60天回國向其總公司述職,又離境40天回國探親。這兩次離境時間相加超過90天,因此,該美國工程師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他從美國公司收取的96000元的薪金,不是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位工程師就合法地利用“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節約了個人所得稅5700.00元 12×[(96000/12-4000)×15%-125]=5700.00元 計稅依據及稅率的稅收籌劃 利用起征點進行籌劃 個人所得稅中對工資等項目課稅均有一定的起征點,并且是累進稅率,納稅人應盡量避免一次取得大額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節稅。 某企業為季節性生產企業,該企業職工實行計件工資,其一年中只有四個月生產。期間,職工平均工資為2000元/月,若按其企業實際情況,則在生產四個月中,企業每位職工每人應繳個人所得稅為(當地準予扣除費用標準為800元/月)(2000-800)×10%-25=95(元),四個月每人應納個人所得稅共380元。若企業將每名職工年工資8000元(2000元×4)平均分攤到各月,即在不生產月份照發工資,則該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達不到起征點。 劉某為某縣國有企業的負責人,月工資收入1500元(包括各類津貼和月獎金),年終企業發給其年終獎金2000元,同時縣政府因其企業經營得好,又發給其3000元獎勵金。此處可以三個月時間做一下比較。若劉某在12月份一次性領取5000元獎金,那么劉12月、1月、2月應納個人所得稅分別為(當地準予扣除費用標準為800元/月): 12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5000-800)×20%-375=765(元) 1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800)×10%-25=45(元) 2月應納所得稅為同上45元。這樣,劉某三個月共繳納個人所得稅855元。 如果劉某在12月和1月分兩次領取政府獎3000元,在1月和2月分兩次領取本單位獎金2000元,那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12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1500-800)×15%-125=205(元) 1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11+1000-800)×15%-125=355(元) 2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1000-800)×10%-25=145(元) 三個月共納稅款705元,這樣,通過籌劃后共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150元。 此例通過將收入均衡攤入各月的做法使適用稅率檔次降低,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陳某為某行政單位軟件開發員,利用業余時間為某電腦公司開發軟件并提供一年的維護服務,按約定可得勞務報酬24000元,陳某可要求對方事先一次性支付該報酬,亦可要求對方按軟件維護期12個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盡管后一種付款方式會有一定的違約風險,但考慮個人所得稅因素后,兩種付款方案利弊會有新變化。 若對方一次支付,則陳某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24000×(1-20%)×20%=3840(元) 若對方分次支付,則陳某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800)×=240(元) 12個月共計繳稅2400元,比一次支付報酬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1440元。 該例中陳某可以要求對方按月支付勞務報酬,因為是多次勞務報酬所得,每次可扣除20%的費用。經過多次分攤、多次扣除來實現降低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