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扣除“限制”的“解放”。
基本情況 某工業企業2003年度實現產品銷售收入8000萬元,“管理費用”中列支業務招待費40萬元,“營業費用”中列支廣告費180萬元,業務宣傳費50萬元,稅前會計利潤總額為100萬元。按稅法扣除比例規定,其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27萬元,業務招待費超支額為13萬元;廣告費超支額為20萬元,業務宣傳費超支額為10萬元。 該企業總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43萬元,應納所得稅47.19萬元。 問,能不能經過籌劃來減少這筆納稅支出? 籌劃分析 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納稅人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產品銷售給公司,再由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放”。 工業企業可以將產品以75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商業公司,商業公司再以800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工業企業與商業公司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分別為25萬元、15萬元;廣告費分別為100萬元、80萬元;業務宣傳費分別為30萬元、20萬元。 籌劃結果 假設工業企業的稅前利潤為40萬元,商業公司的稅前利潤為60萬元,則兩企業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各項費用均不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整個利益集團應納所得稅額為33萬元〔(40+60)×33%〕,節省所得稅14.19萬元(47.19-33)。 特別提示 設立銷售公司除了可以節稅外,對于擴大產品銷售市場,加強銷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義,但也會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納稅人應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以及產品的具體特點,兼顧成本與效益原則,從長遠利益考慮,決定是否設立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