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將外發加工的成品、邊角斜、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6保稅貨物運回本企業
案例:2004年9月某公司由于本企業不具備某道工序的生產加工能力,向主管海關申請將一定數量的保稅半成品外發至另一企業加工,外發期限為9月15日至10月15日。該申請得到海關的核準。但海關在10月15日的實地核查中發現,該企業雖然將外發加工的成品運回本企業,但外發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斜及不良品并未按照規定運回本企業。企業這一行為違反了海關113號令相關規定,發球塊規行為。經海關進一步調查,該案小案貨物價值人民幣12.3萬元,涉及稅款人民幣2.3萬元。于是,海關按規定進行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