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海關批準,擅自將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串換
案例一:2005年,某加工貿易企業未經海參關許可,擅自將進料加工登記手冊項下保稅進口的矽鋼片、漆包線等外發至其他企業,加工成單體變壓器出口。經了解,由于銷售形式較好,該企業在自身產能滿足不了訂單需求的情況下,為了搶占市場,于是在未報經海關核準的情況下,擅自將料件外發加工。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違法海參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當事人被科處罰10萬元。 案例二: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間,某特種設備有限公司在開展數控電火花切割機訂及成型機的進料加工業務及內貿用途業務過程中,在未經主管海關許可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將上臂、導線器、端子盒、數控電源部件、線端處理器、水箱調節件等保稅料件于一般貿易進口料件相互借用,調換、使保稅料件用于內貿成品用途,非保稅料件用于登記手冊項下處口,后又用同名稱、同規格和相同數量的料件予以歸還。該案涉案貨物價值人民幣2000萬元,涉稅人民幣367.83萬元。經海關緝私分局調查核實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科處當事人罰款25萬元。 案例三:2004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間,一玩具公司未經海關許可并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將國內采購的毛絨布頂替進料加工登記手冊項下進口毛絨布,用于加工貿易出口成品的加工生產,并將登記手冊項下進口料件用于內銷。該案涉及貨物價值人民幣214.83萬元。經海關緝私分局調整核實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科處當 事人罰款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