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涉嫌違規、走私的情形,如遺失登記手冊等。
案例一:某一加工貿易企業因不熟悉海關業務法規,將由保稅進口料件橡木板制成的340件共計67萬美元的家具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雖然成品已經出口境外,但其行為已經影響了海關對保稅貨物的監管秩序,海關對當事人以上行為科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二:2005年11月21日,某企業委托某報關有限公司以“進料余料結轉”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彈簧、螺絲、卷軸彈板、索引板等保稅料件一批,其中彈簧、螺絲、卷軸彈板、索引板等進口料件申報重量均為0.001千克,申報貨物凈重與實際凈重相關數百萬倍,嚴重影響了海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經查,以上申不實情事,系企業工作人員工作疏忽,提供單據錯誤,誤將料件單重以總重申報所致。另外,報關公司對該企業提供的存在明顯差錯的單據未能進行合理審查。2006年5月29日,海關依法對該企業和該報關公司分別科處罰款人民幣6000元和5000元 案例三:2005年3月28日,一公司以“進料對口”貿易方式從某保稅倉庫申報進口了2票價值11.7萬美元的PC/ABS塑料合金,經海關查實,上述貨物實際為該公司出口給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保稅成品,因質量不合要求而被退貨。對此批退貨,應經“進料加工成品退貨”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復進口,該公司卻因故以“進料對口”貿易方式進行申報,影響海關監管秩序。海關緝私部門對該公司以上申報不實行為科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